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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应给学校留联系方式

作者:     来源:华商报     发表时间:2006-07-05     浏览次数:    字号:    
   

监护人应给学校留联系方式

      本报讯(记者 刘燕)昨日,西安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召开,由市人大法制委提交审议的《西安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成为本次会议最受常委会委员关注的条例草案。
      据悉,在西安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常委会后,西安市人大法制委就将该条例草案全文刊登在西安人大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并于6月5日、6日,分别在新城区人大常委会、蓝田县人大常委会召开有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教育、法院、公安、中小学校、学生家长、律师等各方面人员参加的座谈会,对该条例草案的有关条款提出了53条修改意见和建议,对条例内容做了相应修改,使该条例更便于操作。
     
监护人“电话”有变应通知学校
      一些学校的负责人往往抱怨,因为学生父母或监护人不能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一旦发现学生擅自离校,由于不能及时联系到家长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造成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几率大大增加。针对这一问题,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在伤害事故预防一章中明确规定: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监护人应当给学校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联系方式变更应及时通知学校。
      学校应向家长提供真实信息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该如何处理?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在伤害事故处理一章中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及时调查伤害事故原因,保护伤害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并请求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同时,条例草案还增加了对学生及其监护人的规定:受伤害学生的父母或者监护人、参加伤害事故处理的其他人在伤害事故处理过程中,不得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受伤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了解伤害事故情况时,学校也应当协助、配合,提供真实情况和证据。
      提供服务单位也要承担责任
      此外,修改后的条例草案首次明确了学校及其教职员工和教育、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职责时所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大大减轻了学校在学生管理方面的压力。其中规定:为学生学习和生活提供物品与服务的单位、个人,因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已先行赔付的,可以向提供物品与服务的单位、个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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