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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安全管理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6-04-30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安全管理的通知

陕教稳〔2006〕4号


各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科教发展局、石油普教移交中心:
      4月5日,团省委等有关部门在泾阳等县开展“天亩蓖麻助学”活动,在种植蓖麻过程中,一些学生因不了解蓖麻种子有毒性、不能食用的常识,活动组织者也未就此进行说明和强调,致使发生百余名学生因误食蓖麻种子引起中毒的重大事件。为了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安全管理通知如下:
      一、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任何单位和部门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均不得要求学校组织学生参加与学校教育教学无关的社会活动。各中小学校也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其他活动。
      二、各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要严格执行报批制度。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大型活动、召开重要会议确需学校组织中小学生参加的,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并有严密的安全保护预案。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要坚持社会实践活动“谁主办、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今后,各学校组织社会实践活动,凡涉及学生安全问题,必须制定安全预案,进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责任,确保万无一失。
      四、凡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组织以学生为载体的相关社会活动,对学生造成身心损害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组织者和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请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辖区内所有中小学、幼儿园。
                          


                           陕西省教育厅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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